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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證券交易傭金糾紛調解結果獲司法確認
一、案情簡介
2022年4月,投資者W向12386熱線反映,其在A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,開戶時客戶經理承諾賬戶交易按萬分之x收取交易傭金。近期其發現實際A公司一直按千分之x收取傭金,為此向A公司問詢原因,被告知“原客戶經理已離職并且未查詢到下調傭金的申請記錄”。W某認為A公司未按約定收取交易傭金,要求退還交易傭金差額。12386熱線將投訴事項轉A公司辦理,在規定時限內雙方未就解決方案達成一致。W某遂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申請調解。經河南調解工作站工作人員多次電話溝通、1次在線調解及1次現場調解,雙方達成和解并自愿就本次調解結果進行了司法確認。
二、案例分析
根據《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客戶服務和證券交易傭金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中證協發[2010]157號),證券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客戶,在對客戶進行分類的基礎上,按照“同類客戶同等收費”、“同等服務同等收費”的原則,制定證券交易傭金標準。證券公司應明確告知客戶不同服務內容、服務標準所對應的證券交易傭金標準。證券公司可根據客戶交易方式、交易量、資產規模、忠誠度、地域等因素,在服務成本的基礎上,確定差別化的分類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。
投資者開戶或辦理賬戶相關業務時,應注意通過公示欄或問詢等方式了解業務辦理標準和流程,配合證券公司提供相關個人證明材料并按照流程要求提交申請。簽署業務協議或服務申請前,應仔細閱讀簽署文件內容,并對申請結果進行確認。
三、案例點評
作為打通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訴調對接機制的最后一環,該案得到司法確認具有多重積極意義。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,具有申請便捷、程序簡便、方式靈活、成本低等優勢,但調解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力。司法確認一方面能賦予調解結果強制法律效力,確保其具有可執行性;另一方面能有效防范糾紛的反復,對增強調解權威性及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意義。
(案例來源:河南證監局)